广东金属电子交易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
第四章 结算
第五章 提货
第六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七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属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规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平台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
平台依托广东金属网(www.gd-metal.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组织金属材料产品的电子交易,提供在线电子交易模式,采取网上支付、款到发货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交易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平台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平台的工作人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平台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在线下订单、支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金属材料产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平台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平台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从事金属材料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平台《入会规则》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六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平台认定,交易商进行在线下订单、支付货款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平台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第七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平台认定、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公布用于电子交易、交付的物资。
第八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平台规定的金属材料产品范围内,供应商挂牌发布供应信息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即下订单不可转让电子交易订单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九条 “交易付款”是指交易商通过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下订单,买方按平台规定的要求向平台交付的资金作为货款。
第十条 “提单”是指在平台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货物权益的凭证。
第十一条 “ 成交价”是指平台在某一交易日挂牌资源的销售单价,当日销售单价根据市场情况有变更可能。当日无成交时,下一个交易日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提货”是指交易商下订单付款后,平台开具提货单给交易商道提货仓库提取交易货物的过程。
第十三条 “付款银行”是指由平台统一指定的,用于支付货款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四条 “指定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台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在下订支付货款后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第十五条 平台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下午4:00。平台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六条 平台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商提交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
(二)交易商将下订指令输入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并向平台支付订单货款;
(三)交易商支付订单全额货款后,供应商开具提货单给交易商到指定仓库提货。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与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供应商与交易商均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十八条 平台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九条 平台开设指定银行帐号给交易商参与平台交易,在平台规定的交易时间存入足额货款以确保提货单的及时开出。
第二十条 平台对每一交易采用”先下订,再付款,后提货” 的结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平台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销售单价和付款时间,交易商须按平台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足额货款。
第二十二条 提货完成后对每一交易进行结算,根据实提数量进行货款的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货物余款,交易商可以选择要求供应商退款,也可以当预付货款供下一次交易累积使用。
第二十三条 提货日以平台开具的提货单提货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 提货数量最多不超过提单应提数量,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提货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提货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平台,并提请平台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担。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供应商给予买方办理退货手续。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平台不再受理货物异议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平台通过广东金属网http://www.gd-metal.com公布平台文件、公告、当日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二十七条 平台发布的交易平台信息包括:品名、材质、规格、产地、仓库、销售单价、挂牌重量。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因在平台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同供应商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输入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平台或供应商收到损害,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双方构成违约:
(一)直至交易日闭市前,交易商未支付足额货款的;
(二)买方交易商支付足额货款后,卖方供应商未开具提货单的;
(三)卖方供应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易违约,平台有权终止其新订单的交易资格。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违反平台有关规定,平台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平台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平台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平台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9日起实施。